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判了
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判了
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判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副(fù)(fù)书记、副主任田玉军案,有了最新消息——
6月6日,贵州省(guìzhōushěng)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yǒuqītúxíng)9年6个(gè)月,并处罚金120万元;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田玉军1975年2月出(chū)生于(shēngyú)山东诸城,早年在山东潍坊工作,曾任奎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2014年12月,田玉军(tiányùjūn)被引进到贵州,担任(dānrèn)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21年2月,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任新疆昌吉州委(wěi)常委,并于同年(tóngnián)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23年1月,田玉军任上被查。通报显示,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jiānwěi)指定,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diàochá)。
2023年(nián)12月、2024年12月,田玉军案在安顺(ānshùn)中院开庭审理,2025年6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田玉军利用(lìyòng)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zhíquán)或者地位形成(xíngchéng)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hé)个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tígōng)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
安顺中院认为,田玉军(tiányùjūn)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shùé)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cházhèng)属实(shǔshí),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cóngqīng)、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shàngsù)。
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shísh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guǎnxiá)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fànzuìànjiàn),具有(jùyǒu)下列情形之一,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de);
(二(èr))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sān))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
(四)其他有必要指定(zhǐdìng)管辖的。

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副(fù)(fù)书记、副主任田玉军案,有了最新消息——
6月6日,贵州省(guìzhōushěng)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yǒuqītúxíng)9年6个(gè)月,并处罚金120万元;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田玉军1975年2月出(chū)生于(shēngyú)山东诸城,早年在山东潍坊工作,曾任奎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2014年12月,田玉军(tiányùjūn)被引进到贵州,担任(dānrèn)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21年2月,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任新疆昌吉州委(wěi)常委,并于同年(tóngnián)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23年1月,田玉军任上被查。通报显示,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jiānwěi)指定,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diàochá)。
2023年(nián)12月、2024年12月,田玉军案在安顺(ānshùn)中院开庭审理,2025年6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田玉军利用(lìyòng)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zhíquán)或者地位形成(xíngchéng)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hé)个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tígōng)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
安顺中院认为,田玉军(tiányùjūn)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shùé)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cházhèng)属实(shǔshí),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cóngqīng)、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shàngsù)。
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shísh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guǎnxiá)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fànzuìànjiàn),具有(jùyǒu)下列情形之一,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de);
(二(èr))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sān))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
(四)其他有必要指定(zhǐdìng)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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